证监会就公募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_源码交流

证监会就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

  为配合国债期货的推出,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行为,中国证监会在原有《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》的基础上,研究形成了《交易指引》。《交易指引》维持了原有《股指期货交易指引》总体框架。针对国债期货在 方式、价格波动、现期货联动等方面的特点,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。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情况,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。

    

  7月12日,中国证监会就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。

  国债期货是重要的基础金融衍生品和管理工具。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角度来看,参与国债期货很有必要。一是目前基金持有的国债规模超过1000亿元,有着较大的避险需求。二是参与国债期货有助于基金提高投资效率,完善风险管理水平。三是国债期货的推出有助于推动产品创新,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。四是基金的参与不仅可以丰富市场主体,还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,促进市场平稳运行。

  为做好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准备工作,我们一方面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的相关发展经验和监管制度,另一方面总结了前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情况及经验。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,我们初步拟定了《指引》。

  《指引》共14条,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、参与程序、比例限制、信息披露、风险管理、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,主要内容:一是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,严格限制投机,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,三是按照套期保值、控制风险、循序渐进的思路,严格限制投资比例,四是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,五是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(行情 专区)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,六是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。

  《指引》发布后,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。我们将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,对《指引》做进一步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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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修订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

  二、第五条修改为“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,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、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、投资经历等方面,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,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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